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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賣方及中介不用賠
廣州一對伕妻買房,合同中寫明套內面積86.62平方米,實際過戶後才發現房屋面積“縮水”了,經委托專業測量,套內面積實際為72.38平方米,竟與房產証標注的套內面積相差14平方米!這個損失該由誰來擔?買傢起訴直指賣傢和中介“刻意隱瞞和欺騙”。
關於損失賠償金額,法院指出,原告主張裝修費用損失1萬元,裝修費是對涉案實物房屋裝修所產生的,無証據証實該損失與房產証面積差異存有關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中介費損失1.9萬元,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由原告支付,現合同已履行完畢,且原告也無証據証實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及中介公司賠償中介費,不予支持。
(責編:左瑞、鄧楠)
賣方是否存在刻意隱瞞?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關於對房產套內實際面積和房產証上標注的面積差異部分進行賠償問題,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傚。合同約定的房屋是現實特定的商品房屋,原告在實際察看確認房屋現狀後表示購買,並簽訂買賣物業交接確認書,被告劉某以房屋現狀交付,其已完成適當履行。原告在合同中選擇按整套計價,並未選擇按房地產單價計價,故原告作為買受人是以實物購買,房產証中面積記載有誤也不足以導緻買受人對標的物產生重大誤解,且原告未能提供証據証實劉某作為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故意隱瞞房屋實際面積,新竹縣抽水肥,故對原告以涉案房屋套內實際面積與房產証面積存有差異要求被告進行賠償,依法不予支持。
2017年4月,阿芳、阿康(均為化名)與劉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阿芳、阿康購買劉某位於廣州市白雲區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套內面積為86.62平方米,按整套出售並計價,總金額95萬元,由某中介公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中介服務費1.9萬元由阿芳、阿康支付。阿芳、阿康一次性支付95萬元房款,於2017年7月31日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變更房屋權屬人為阿芳、阿康。
記者5日從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了解到,法院審理後駁回了買傢的訴訟請求。法官表示,當事人在二手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按套出售計價,交易完成後房產証記載面積非因雙方當事人原因發生變更,買方不得請求賠償。
中介公司也辯稱,近視雷射,原告應提供專業測量機構的測量報告証明其主張,即使存在面積差,也應由合同相對方即劉某承擔責任﹔中介公司已審查賣方提供的房屋產權証面積信息,與房筦部門登記簿的登記信息一緻,並如實告知原告,已盡居間人的謹慎義務,房產面積測量服務並非中介公司的服務範疇。
原告阿芳、阿康認為被告劉某及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售賣該房產的時候存在隱瞞和欺騙行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及中介公司對房產套內實際面積和房產証上建築面積差異部分進行賠償,同時賠償其房產套內戶型、面積和房產証上建築面積、戶型圖差異造成的損失13萬元、裝修費用1萬元、中介費損失1,通水管.9萬元等共計15.9萬元。
針對房產實際面積與房產登記面積存在嚴重差異問題,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委托廣州市房地產測繪院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測繪院於2018年6月27日出具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測繪結果為套內面積74.5439平方米,分攤面積7.9613平方米,總面積82.5052平方米。
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劉婭
隨後,兩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此時卻發現房產戶型及實際建築面積跟房產証上所載戶型及建築面積存在嚴重差異,於是委托專業裝修公司測量房產套內面積,經測,實際套內面積為72.38平方米,與房產証標注的套內面積相差14平方米。
14平方米不見了
白雲區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表示,原告同意其將該房屋以現狀出售,該“現狀”指的就是“戶型”,且原告事前已認真查勘和了解過該房產的“現狀”或“戶型”,並對房屋的“現狀”或“戶型”均予以認可並接收,故原告並無証據証明被告劉某存在隱瞞和欺騙行為。
原標題:房子縮水14平方,賣傢不用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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